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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
海协关于确认《港台海运商谈纪要》事函(2)
海峡交流基金会:
贵会本日下午"《台港海运商谈纪要》换文事"函及所附纪要文本,业经本会核对无误。现回函予以确认。
顺致
时祺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1997年6月16日
附:海基会6月15日来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本会张良任副秘书长与贵会所委托香港船东会赵世光先生等人于本年五月二十四日在台北签署之《台港海运商谈纪要》,业经我方核可。纪要全文如左,请予确认
专此 顺致
时祺
海峡交流基金会
六月十六日
港台海运商谈纪要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张良任先生等人与香港船东会赵世光先生等人经协商,就今年七月一日后在台湾登记的商船进入香港港口,及在香港注册的商船进入台湾开放港口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共识:
一、在台湾登记的商船自进入香港港口至出港期间,在船艉旗杆,暂不悬挂旗,待双方协商确定后,再悬挂;在船舶主桅杆,也暂不悬挂旗。
二、在香港注册的商船自进入台湾港口至出港期间,在船艉,只悬挂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在船舶主桅杆,暂不悬挂旗,待双方协商确定后,再行悬挂。
三、在两地注册(登记)的商船自进入对方港口至出港期间,还可悬挂各自的公司旗和信号旗。此外,在两地注册(登记)的商船增悬挂任何旗帜或变更上述旗帜,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本商谈纪要经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核可并换文确认,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五、本商谈纪要于五月二十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张良任 赵世光
五月廿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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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