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甬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时间:2018-06-19 08:00 来源:中国宁波网

关于进一步深化甬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甬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宁波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宁波居民同等待遇,促进台资企业在宁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发〔2018〕1号)精神,结合宁波实际,现提出如下若干措施。

  一、台湾同胞来甬投资方面

  1.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宁波“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一带一路”建设综合试验区、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宁波保税区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临空经济示范区等平台建设,与大陆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2.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宁波象山海峡两岸渔业交流合作基地、浙台(象山石浦)经贸合作区、象山海峡两岸交流基地、奉化雪窦山海峡两岸交流基地、东部新城门户区等涉台平台建设,与大陆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3.支持台商来宁波投资符合“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产业体系的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项目,支持台商设立各类创新中心、区域总部、研发中心,与大陆企业同等享受各类支持政策。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条件的特别重大台资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4.台资企业与宁波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大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5.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台资企业存量工业用地扩产厂房及辅助设施提高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免交增加建筑面积的城建配套费。台资企业利用存量土地用于鼓励类经营服务项目的,可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不再缴纳土地收益金,过渡期政策以5年为限,从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备案之日起计算并在不动产登记薄和证书中记载。

  6.鼓励台资企业在大陆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和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支持利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资金。

  7.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享受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和企业技术开发费150%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9.鼓励宁波台资企业申报宁波市“科技创新2025”重大专项并享受相关政策。

  10.鼓励台资企业在宁波建设或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建设经费资助。

  11.台湾创投基金企业可参与宁波创业项目辅导、孵化工作。

  12.支持台湾团队在宁波共建研究院所,在建设周期内直接用于科研、办公用房的建设经费以及开展研发创新所需的科研设备购置经费,按规定给予补助。

  13.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宁波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及宁波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宁波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宁波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宁波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已在宁波注册落户的台资企业及台湾同胞在宁波的合资企业,其中台湾地区科技成果在宁波转化的,可享受宁波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台湾技术转移机构,可享受大陆技术转移机构同等政策。

  14.宁波台资企业申请大陆发明专利并授权后,享受专利资助政策。

  15.宁波台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贷款贴息政策,可参与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评选,获评示范基地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

  16.支持台资企业在宁波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台湾企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17.支持台资企业公平参与宁波市的政府采购。

  18.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宁波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19.宁波台资企业在品牌培育、产品认证、卓越绩效先进管理模式导入及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方面,与大陆企业享受同等政策。

  20.台湾同胞可依法在宁波设立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与宁波同业开展质量、标准、认证等方面合作,参与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21.落户宁波的台资农业企业可与宁波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业扶持政策。

  22.支持台湾金融机构落户宁波,协助做好机构申报、办公场所购租、人员招募等方面服务工作,与大陆金融机构同等享受金融招商优惠政策。

  23.台资银行可与宁波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台湾金融机构、商家可与宁波银联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鼓励宁波金融机构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为台湾同胞办卡开户提供便利。

  24.鼓励台湾征信机构与宁波开展合作,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

  25.支持台资在宁波合资开设医疗机构,做好政策咨询服务,协助做好医疗机构设置申报,台资办医同等享受我市民间资本办医政策中相应优惠政策。

  26.台湾同胞在宁波投资养老服务业,享受与宁波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同等待遇。

  27.台湾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宁波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与宁波大中专毕业生同等入职奖励、特殊岗位津贴、创业补贴等待遇。

  28.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宁波设立企业时可以选择使用人民币或美元等作为注册资本金。

  29.台湾同胞可在宁波依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

  30.台资企业可享受宁波跨境贷款、跨境并购“并联管理”等政策,支持台资合格投资者申报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等项目。

  31.高信用的台资企业可申报个案试点,获取更高便利程度的资本项目资金结汇和支付试点资格。

  32.台资企业在宁波可申请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主办企业资格。

  33.鼓励宁波外汇指定银行通过贸易融资等形式对台资企业在转型升级发展中给予金融支持。

  34.鼓励台湾旅游企业参与中远程客源拓展专业代理体系建设,对达到相关要求的专卖店按层级标准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35.台湾知名会展机构注册落户宁波或设立分支机构的,2年内在宁波举办贸易型展会或国家级、国际性会议(论坛)的,给予落地机构相应资助。

  36.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在宁波开办旅馆。

  二、甬台贸易方面

  37.采取“一站式检验检疫”“绿色通道”等便利化措施,支持台资企业生产的先进技术设备与关键零部件进口。

  38.台资企业在宁波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可开展与货物贸易相关的研发、检测、维修、融资租赁、跨境电商等工作。

  39.在宁波出口加工区设立的台资企业可赋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可开展国际采购配送业务,可试点开展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

  40.来自台湾地区的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境外风险评估,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实现即报即批。

  41.推进“单一窗口”标准版试点,台资企业进出口可采取无纸化方式申报,提升台资企业在宁波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

  42.加强对重点台资企业的帮扶和信用培育,重点台资企业纳入宁波海关重点帮扶企业名单,引导台资企业提升海关信用管理等级。

  对开展对台贸易的宁波外贸实效企业和重点企业,在信用评估基础上,可按相关规定自助签发《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协议原产地证书》。

  43.对从事对台小额贸易的台湾企业,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给予相应便利措施。

  三、甬台社会文化交流合作方面

  44.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宁波市财政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来宁波举办活动的两岸青年交流项目予以资助。

  45.鼓励台湾高水平名校名院名所落户宁波。鼓励在甬高校引进台湾专业相关科研、教学、专业技术人员,共建高水平学科和专业。鼓励台湾教师来宁波高校任教,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

  46.积极协助在宁波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

  47.鼓励在宁波的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等工程,共同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支持在宁波的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大陆在海外举办的感知中国、中国文化年(节)、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参加“中华文化走出去”计划。符合条件的甬台文化项目可纳入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项目资源库。

  48.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参与宁波广播电视节目和在宁波的电影、电视剧制作。鼓励并支持台湾同胞在宁波设立影视文化公司,拍摄制作优秀影视作品,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及其在甬公司在宁波拍摄电影、电视剧。

  49.鼓励台湾同胞加入宁波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鼓励甬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

  50.台湾文艺工作者可以进入宁波的文艺院团、研究机构任职或研学。

  51.加强甬台两地文化交流,积极引进台湾优秀文艺团体,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52.台湾同胞在宁波创办各类文化企业,享受和宁波文化企业同等文化产业政策。

  53.鼓励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宁波国际文化贸易产业园建设,开展文化产品进出口业务。

  54.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可在宁波设立代表机构,为宁波台企、台商和台湾同胞提供各类专业法律服务。鼓励甬台民间调解组织合作,为在宁波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调解服务。宁波遴选专家律师组建宁波台企台商法律服务团,为宁波台企台商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四、台湾同胞在宁波学习实习就业创业方面

  55.台湾各类人才来甬就业创业同等享受宁波人才引进、培养和服务保障政策待遇。宁波每年为台湾同胞提供不少于1000个就业岗位。

  56.在宁波就业的台湾同胞可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57.台湾高校毕业生来宁波就业创业同等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补贴、贷款贴息等宁波各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58.积极协助推荐在宁波创业创新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省“千人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鼓励台湾同胞参评宁波市“3315计划”“泛3315计划”和“资本引才计划”。

  59.台湾青年来宁波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创业,可享受免费一年期办公工位、创业服务绿色通道、园区政策申报、企业管理辅导等服务。

  60.宁波每年接收100名台湾大学生开展暑期实习活动。实习期间给予学生1000元/人实习补贴并承担在宁波期间的食宿、交通、参访、人身意外保险等费用。

  61.台湾籍适龄儿童少年在宁波接受义务教育享受市民待遇,由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初中毕业可在本市参加中考,享受中考加分政策。

  62.设立台湾学生奖学金,为在宁波就学的优秀台湾大学生提供奖学金。

  63.在宁波工作的台湾同胞,纳入宁波市各类人才培养计划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参评,入选后享受宁波居民同等待遇。

  64.台湾同胞可按规定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和各类职称评审。在宁波缴纳社保的台湾同胞可享受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65.积极协助在台湾地区已获得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在宁波申请大陆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

  66.协助符合条件的台湾学生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按照相关规定在宁波申请执业注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在宁波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67.台湾同胞符合宁波高层次人才引进需求的,可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68.鼓励台资企业依法组建工会组织,鼓励台湾同胞就业人员加入工会组织,享受与宁波现有工会组织及工会会员同等待遇,包括先进评比、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困难职工补助、职工疗休养、5·1服务卡、职工经济政治权益维护和保障、技能培训和竞赛等。

  五、台湾同胞在宁波居住生活方面

  69.积极协助在宁波的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在宁波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宁波市杰出人才、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技术能手、“三八”红旗手等称号评选。

  70.在宁波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宁波居民同等就医待遇。

  71.在宁波居住的台湾同胞,可申请旁听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在宁波居住的台湾同胞,可依照规定程序担任宁波市政协港澳台侨事务顾问,并受邀列席宁波市政协会议。

  72.在宁波就业的台湾同胞可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与宁波职工保持一致。

  73.各级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向台湾同胞开放,台湾同胞享受与宁波居民同等公共文化服务待遇。

  74.台湾同胞可在宁波申请一次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当场取证;换(补)发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75.台湾同胞可在宁波所有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家庭旅馆、房车等登记住宿。

  76.台湾同胞可在宁波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及其他机动车业务,享受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77.台湾同胞可在宁波申请办理初次或增驾机动车驾驶证、境外驾驶证更换及其他驾驶证业务。

  78.年满70周岁的台湾同胞,可享受乘坐宁波市内公共交通设施相关优惠。

  79.台湾同胞在宁波亡故,可参照宁波惠民殡葬政策,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留有孤儿且孤儿无法定监护人的,可参照宁波孤儿福利保障政策获得相关保障。

  80.台湾同胞享受与宁波居民同等景点游览优惠政策。

  注:以上措施涉及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最新政策执行。

  附件:政策依据一览表

  附件

  政策依据一览表

  

  条款

  

  政策依据

  第3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7〕63号)

  第5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甬政发〔2018〕3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5号)

  第6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7〕63号)

  第8条

  

  宁波市科技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计〔2018〕22号)、财政部等《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第9条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科技创新2025重大专项第一批项目(课题)申报公告》(甬科计〔2018〕41号)

  第10条

  

  宁波市科技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甬科高〔2013〕117号)

  第12条

  

  宁波市经信委等《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甬经信综调〔2017〕174号)

  第13条

  

  宁波市科技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计〔2014〕49号)

  第14条

  

  宁波市科技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知识产权(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甬科知〔2018〕35号)

  第15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17号)

  第19条

  

  宁波市质监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质联发〔2017〕1号)、宁波市质监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质联发〔2017〕2号)、宁波市质监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标准化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质联发〔2017〕3号)、宁波市质监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质联发〔2017〕4号)

  第21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7〕6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75号)

  第22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宁波市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5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吸引金融机构进驻东部新城金融服务中心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办发〔2008〕147号)

  第23条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

  第25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105号)

  第26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15〕548号)

  第27条

  

  宁波市民政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业和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17〕137号)

  第28条

  

  中国人民银行《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

  第30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宁波市开展境内银行对外债权登记管理试点的批复》(汇复〔2011〕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关于开展境内银行对外债权登记管理试点的通知》(甬外管〔2011〕5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宁波开展境外并购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批复》(汇复〔2015〕14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境外并购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甬外管〔2015〕15号)

  第32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

  第34条

  

  宁波市旅发委《关于加快宁波旅游目的地营销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甬旅字〔2018〕22号)

  第35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会展工作办公室等《关于印发宁波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展办发〔2017〕1号)

  第38条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总署公告〔2015〕0059)、《海关总署关于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署加发〔2015〕177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公告〔2016〕26号)、《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海关可复制推广的制度措施〉的通知》(署监函〔2016〕163号)

  第41条

  

  《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单一窗口”标准版试点工作的通知》(口岸联办函〔2017〕2号)、《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试点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岸函〔2017〕132号)、《海关总署关于扩大通关作业无纸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7年第8号)

  第42条

  

  《宁波海关关于印发〈宁波海关建立企业协调员制度深化重点企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关企发〔2013〕390号)

  第43条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2011署令237号)

  第52条

  

  《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5〕16号)、宁波市委宣传部《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文改办〔2016〕12号)

  第54条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打造优质营商环境法律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司发〔2018〕32号)

  第55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17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

  第5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商保险条例》《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第57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17号)

  第58条

  

  《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等《印发〈关于实施“泛3315计划”支持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关于创新“3315计划”引才模式支持民间资本引进高端创业团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党办〔2017〕75号)、《关于深化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和高端创业创新团队引进“3315计划”的意见》(甬党办〔2016〕48号)

  第61条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公布2018年宁波市直属高中段学校招生加分项目的通知》(甬教基〔2018〕81号)

  第63条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等《关于印发〈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245号)

  第64条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7〕49号)

  第67条

  

  《关于做好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来浙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3〕107号)

  第69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宁波市杰出人才评定办法》(甬人才发〔2017〕2号)

  第73条

  

  《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6〕6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一人一艺”全民艺术普及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60号)

  第78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办等部门关于高龄老人乘坐市区公交车优待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21号)、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核定轨道交通票价的复函》(甬价管〔2014〕22号)

  第79条

  

  宁波市民政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民发〔2011〕142号)、宁波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民发〔2013〕2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社会福利事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2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