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公布惠台52条措施

2018-09-17 14:36 来源: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

  珠海是台商最早投资大陆的地区之一,也是台湾同胞在大陆工作生活的重要聚集地。9月10日下午,珠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在珠海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举行宣讲座谈会,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局局长刘江成介绍:近日,在“31条惠及台胞措施”和“粤台48条”的基础上,结合珠海实际,珠海市正式出台了《关于促进珠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珠台52条”)。

  “珠台52条”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进一步深化珠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逐步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加快给予台资企业与珠海企业同等待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珠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同等待遇,努力打通惠台政策“最后一公里”。

关于促进珠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论述,按照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省台办、省发改委《印发<关于促进粤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台发〔201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珠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珠海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珠海居民同等待遇,促进台资企业在珠海更好更快发展,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措施。

  一、深化珠台经贸合作

  1.在珠海的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珠海的开发、建设。鼓励台资企业在珠海设立总部、研发中心、运营中心、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等。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扶持资金和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有同等待遇。(市商务局、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

  2.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我市激励企业创新的优惠政策。(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支持台资企业在珠海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可与我市企业等各类资本同等条件参与市内各级政府的交通基础设施PPP项目等合作建设。(市发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住规建局)

  4.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台资企业均可申请参与珠海市政府采购活动。台资企业可按我市企业同等条件申请纳入广东省创新产品清单,并享受政府采购鼓励措施。(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

  5.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的台资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平、公开方式参与珠海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6.台资企业与我市企业同等条件适用广东省和珠海市土地保障政策。符合广东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台资企业,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其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市国土局)

  7.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珠海设立企业时可以选择使用美元或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金,在珠海经营活动中可以享有内资企业待遇。(市工商局、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8.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提升台湾同胞申请信用卡、银行贷款等金融服务效率。(市金融局、珠海银监分局、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9.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商户等与在珠金融机构及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监分局)

  10.支持台资银行在本市设立总部及分支机构,支持台资银行与本市同业合作,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市金融局、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监分局)

  11.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投资者到本市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市金融局、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监分局)

  12.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市金融局)

  13.符合条件的台湾法人可申请独资或与内地法人合资、合作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市卫计局)

  14.鼓励符合条件的在珠台资企业在大陆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市金融局)

  15.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来珠海办展办会,同等享受珠海相关支持政策。(市会展局)

  16.台湾地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珠海注册的独立法人,享受与珠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市科工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文体旅游局、市税务局)

  17.落户珠海的台资农业企业与我市农业企业同等条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等条件参与农村流通网络、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参加广东省、珠海市有关农业展会扩展农产品销售市场,申报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18.鼓励、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台资企业在珠海建设或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我市企业建设或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经费支持。(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科工信局、市台湾事务局)

  19.台湾同胞可在珠海依法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参照《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在内地开放行业清单》执行。(市工商局、市台湾事务局)

  二、促进珠台社会文化交流

  20.鼓励台湾青少年来珠海开展研学旅行,参加各类夏令营及青少年交流活动,积极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市台湾事务局、市文体旅游局、团市委)

  21.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共同在珠海设立两岸合作研发机构,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手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市教育局、市科工信局、市台湾事务局)

  22.支持珠台高校建立机制化交流平台,开展学术研究、学术论坛、学生交流、学校互访等交流活动,对重点项目予以一定资助。(市教育局、市台湾事务局)

  23.台湾同胞在珠海创办各类文化企业,享受和珠海文化企业同等文化产业政策。(市文体旅游局)

  24.积极协助在珠海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市文体旅游局、市社科联、市科协、市文联)

  25.鼓励和支持珠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支持鼓励台湾同胞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来珠开展中国文化、中国历史、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学术交流合作。(市教育局、市民族宗教局、市社科联)

  26.加强珠台两地文化交流,积极引进台湾优秀文艺团体,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市文体旅游局、市台湾事务局)

  27.台湾人士按规定审批后可参与市内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数量可不受限制。(市委宣传部、市文体旅游局)

  28.市内具备资质的广播电视台引进台湾生产的影视剧不作数量限制,我市各级具备资质的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等引进台湾地区生产的各类优质电视剧、综艺等节目不受数量限制,引进机构需依相关规定申报。(市委宣传部、市文体旅游局)

  29.鼓励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珠海设立代表机构,可与珠海市内的律师事务所联营,珠海市内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台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市司法局)

  30.鼓励台湾同胞加入珠海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支持台湾地区商协会、社团、行业协会与珠海相关机构开展两地经贸、科技、文化等交流活动。(市民政局、市台湾事务局、市科协、市文联)

  三、支持台胞在珠就学实习就业创业

  31.台湾学生在市、区教育部门的指导下统筹安排就学。

  台湾同胞子女报读幼儿园享受市民同等待遇,小学和初中由居住地所属区教育局就近统筹安排就学,高中根据中考成绩录取入学。

  在珠海初中就读的台湾学生参加珠海中考,享受总分加2分投档的政策优惠。(市教育局、市台湾事务局)

  32.鼓励企业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台湾户籍毕业生提供更多见习岗位,并按本市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珠海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台湾事务局)

  33.鼓励台湾青年来珠海就业创业,台湾青年可按规定同等享受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各类创业项目扶持、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市场开拓、生产经营场所和住房租金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市台湾事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局、市金融工作局等相关单位、各区政府和管委会)

  34.符合《珠海市创业补贴实施办法》条件的台湾青年创业者,可享受相关创业补贴。

  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台湾普通高等学校)台湾学生或毕业生,在本市成功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000元创业资助。

  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台湾普通高等学校)台湾毕业生(不含合伙人和股东)在本市创办初创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综合创业资助。

  台湾青年在珠创业的,可按租赁经营场地面积申请每月每平方米30元补贴(租金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数计算),每年最高补贴8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台湾青年创办初创企业的,根据带动就业情况,可申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市人社局、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台湾事务局)

  35.鼓励支持台湾有重大原始创新能力的科学家和能够推动重大技术革新的科技领军人才来珠海工作。支持来珠海工作的台湾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和市“英才计划”,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人才待遇。(市委组织部、市科工信局、市人社局)

  36.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创业基地按规定享受珠海市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局、市台湾事务局、各区政府和管委会)

  37.鼓励台湾同胞在珠海报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推动开展两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互认。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已经取得专业服务领域执业资格的,持台湾地区相关机构颁发的证书,经批准可以在珠海开展执业服务。(市人社局)

  38.支持台湾导游领队在珠海换证执业。(市文体旅游局)

  39.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珠海参加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相关部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市金融局、市人社局)

  40.协助符合条件的台湾学生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按照相关规定在珠海申请执业注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在珠海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市卫计局)

  41.大力吸引台湾专家、学者、教师来珠海的高校、职业院校从事专业学科教学工作,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市教育局)

  四、便利台胞在珠居住生活

  42.来珠海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可以根据《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市住规建局、各区政府和管委会)

  43.台湾同胞、剧团、影视公司可在珠海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台湾同胞可参评广东省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文明号、“三八”红旗手等评选活动。(市文体旅游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联)

  44.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珠海参与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支持在珠海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参与珠海的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受聘担任社区及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鼓励台湾同胞参与组建社区志愿服务队。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建立以台湾同胞个人命名的社区服务工作室,纳入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项目名录。(市扶贫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各区)

  45.在我市创新创业就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台湾人才,可在本市购买住房。

  (1)在我市创办企业,个人实缴资本或技术入股评估价不少于100万元(以近半年的验资报告为准),所创办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和纳税,属于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优先或鼓励发展类的产业,其全职职工不少于5人(在本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2)其他在我市就业的台湾人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②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或取得国际通用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取得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③在珠海工作满3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使用等方面享受珠海居民同等待遇。(市住规建局、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46.在珠海创业、就业的台湾同胞可参照珠海企业职工标准缴交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

  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确保台湾同胞在我市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权益。

  台湾同胞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其离开大陆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一次性支取。(市人社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47.在珠海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珠海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市卫计局)

  48.台湾同胞在珠海亡故,可参照珠海惠民殡葬政策,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留有孤儿且孤儿无法定监护人的,可参照珠海孤儿福利保障政策获得相关保障。(市民政局)

  49.年满60周岁的台湾同胞,参照珠海居民标准,可以享受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设施相关优惠。(市交通运输局)

  50.各级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向台湾同胞开放,在珠海的台湾同胞在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场馆可以享受和珠海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务待遇。(市文体旅游局)

  51.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珠海设覆盖全市范围的39个居住证办理网点,为台湾居民在珠海就近办理居住证提供便利。(市公安局)

  52.设立台湾同胞工作站,办公地点设于市台湾事务局,为台湾同胞提供政策解答、咨询等服务和各类帮助。(市台湾事务局)

(广东省、珠海市台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