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广西所有户籍派出所和户政办证大厅全面开展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业务

2018-08-31 16:53 来源: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公安部关于《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办法》的有关部署要求,本着“就近、便利”原则,最大程度方便港澳台居民申办居住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决定,全区所有的户籍派出所和户政办证大厅从9月1日起全面开展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业务,共有1421个受理点(其中,1274个公安行政派出所,72个公安边防派出所,75个户政办证大厅),所有受理点的详细地址将于9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具体可在广西公安厅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9月1日、2日恰逢周末,广西所有的受理点将正常上班,受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请。

  一、申领条件

  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居民,根据本人的意愿,可持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通行证,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二、申领流程

  需办理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就近到居住证所属受理点申请,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提交本人居住满半年的证明材料(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证明资料),采集指纹和相片后办理。未满16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由监护人代为申领。因需要采集本人的照片和指纹信息,本人需一同前往受理点。

  自愿选择到受理点领取证件的,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寄达受理点;自愿选择通过快递方式领取的,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寄达收件地址。

  三、所需材料

  (一)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

  (二)居住满半年的证明材料(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证明资料):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合法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连续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三)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

  四、有效期限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居住证有效期满可以换领新证。

  五、收费标准

  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缴纳20元证件工本费。

  (广西台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