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国的国防
六、军事法制
中国武装力量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依法治军方针,加强军事法制建设,保障和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沿着法制化轨道前进。
军事法规体系建设
制定和修改一批重要军事法律法规。两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批准发布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央军委发布施行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和新一代司令部工作条例。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发布施行新修订的《军队基层建设纲要》,总政治部发布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思想政治教育大纲》。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公布施行《军服管理条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及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和武警部队发布施行一批军事规章。截至2010年12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国防和军事方面的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7件,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军事行政法规97件,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224件,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和武警部队制定的军事规章3000多件。
开展军事法律法规规章清理汇编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2008年中央军委法制机构组织各总部、军兵种和武警部队法制工作部门开展了国防、军事方面法律清理工作。2009年,组织开展第五次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清理汇编工作,共清理2008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军事法规(含规范性文件)921件、军事规章(含规范性文件)7984件,废止军事法规(含规范性文件)65件、军事规章(含规范性文件)1214件。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规汇编(2004—2008)》、《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规章汇编(2004—2008)》、《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事规章汇编(2004—2008)》。
法律法规实施
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坚持依法用兵、依法行动。参加抢险救灾的部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维稳处突任务的武警部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等法律法规。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和开展海上训练的海军舰艇编队,严格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条约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参加中外联合军演的部队,坚持在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法律框架内行动,依法解决演习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共同条令,把学习新共同条令纳入教育训练、各类培训和检查考核之中。按照条令条例指导和开展工作,全面规范部队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大条令执行力度,健全警备督察机制,查处和纠正违纪现象。落实安全法规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机制,进行安全教育训练。
两年来,军队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军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及征兵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征兵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军队的军事训练、装备采购、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