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718号建议的答复

2018-09-19 09:42 来源: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

 

 复文名称: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718号建议的答复
 主办单位: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制发日期:2018年7月26日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3718号建议的答复

 

许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惠及台湾同胞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今年2月28日,我办会同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31条措施”),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同等待遇,促进台胞台企融入大陆经济社会发展,体现了我们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机遇的真诚意愿,受到了台湾同胞的热烈欢迎和广泛好评,产生积极反响。措施出台以来,我办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地方紧锣密鼓地制定实施细则、出台配套办法,尽速推动“31条措施”落实到位,目前已取得积极进展。

  您提出的建议对落实“31条措施”后续工作具有积极作用。关于措施第17条“在大陆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当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技术能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评选”,我办已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积极开展具体落实工作。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分别评选了5名、1名和1名台籍职工为今年的省级劳模,江苏省今年评选1名台籍职工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湖北省一名台籍青年教师获评青年“五四”奖章,武汉市授予1名台籍女同胞“三八”红旗手称号。此外,多个省市已将台湾同胞纳入荣誉奖项评选范围。

  关于您提出的在土地租赁方面给予老台商相关政策问题,我办在“31条措施”发布实施后,鼓励各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升级版措施,其中一些省市针对台商用地问题予以明确。例如福建省6月6日发布的《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提出“对我省台湾农民创业园内台资农业企业、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继续实施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优先续租等政策”,宁波市6月1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甬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提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台资企业存量工业用地扩产厂房及辅助设施提高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免交增加建筑面积的城建配套费。台资企业利用存量土地用于鼓励类经营服务项目的,可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不再缴纳土地收益金,过渡期政策以5年为限”等。

  关于您提出的进一步给予台湾同胞在子女入学、乘坐公交、进入旅游景区、观看文艺演出、展览、医院看病等更多优惠或减免事宜,在部分省市推出的升级版惠台措施中也有涉及。例如厦门市4月1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提出“台湾学生在市、区教育部门的指导下统筹安排就学”,“年满65周岁的台湾同胞,参照厦门居民标准,可以享受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设施相关优惠”,“在厦门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可以办理厦门旅游年卡,享受前往指定景点一整年不限次数的入园游览服务”,“在厦门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厦门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等。

  我办将鼓励各地方结合当地发展情况,开展对台先行先试,探索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具体做法,并适时总结有益经验。同时,我办将与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制定更多政策措施,不断增进两岸同胞福祉与亲情,持续扩大和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