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273号(统战政协类035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8-09-19 10:04 来源: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

 

 复文名称: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273号(统战政协类035号)提案答复的函
 主办单位: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制发日期:2018年7月31日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1273号(统战政协类035号)提案答复的函

 

刘朝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缩小医学院校台胞学生实习待遇差异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规定: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员报考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目前,取得大陆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居民在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时需具备的条件,均应符合原卫生部与公安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取得大陆(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249号)和《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和取得大陆(内地)医学专业的台港澳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52号)相关规定。其中规定“台港澳居民在医疗机构内一年期限的实习内容应与大陆(内地)居民在该机构实习的内容和要求一致。”“对于不能接受台港澳居民实习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报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由该院校将台港澳居民安排至可供台港澳居民实习的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其他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实习。”

  您反映的台湾学生参加国家考试的实习费用明显高于大陆学生的问题,据了解,政策上没有歧视性规定,应属个别医院行为。另外,部分大陆学生毕业后就到医院工作,其实习部分费用可能由工作单位支出,而台湾学生因社保等问题未能在大陆医院工作,相关实习费用只能由个人支付。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机构2017年曾赴北京、上海、福建等地,针对4所高校200名台湾医学生开展了调研,深入了解台湾学生在大陆学习、生活、实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现状并提出了改进意见。

  按照党的十九大有关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同等待遇的要求,我办将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等部门继续做好有关工作,为台湾学生在大陆发展创造更好条件。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