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653号(统战政协类132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8-09-19 10:09 来源: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

 

 复文名称: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653号(统战政协类132号)提案答复的函
 主办单位: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制发日期:2018年7月31日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3653号(统战政协类132号)提案答复的函

 

张百良委员:

  您提出的对《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应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落实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今年2月28日,我办会同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31条措施”),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同等待遇,促进台胞台企融入大陆经济社会发展,体现了我们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机遇的真诚意愿,受到了台湾同胞的热烈欢迎和广泛好评,产生积极反响。措施出台以来,我办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地方紧锣密鼓地制定实施细则、出台配套办法,尽速推动“31条措施”落实到位,目前已取得积极进展。

  您提出的建议对落实“31条措施”后续工作具有积极作用。关于“台资企业在大陆投资中,资本金的注入应与大陆企业相同”问题,根据《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自由兑换货币等投资,也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同时,根据《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87号)及相关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还可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进行投资。因此,台资企业在大陆投资时,其资本金的注入享有多种灵活的方式。今年2月28日,原工商总局与商务部联合下发文件,提出将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纳入全国统一“多证合一”备案事项整合范围,申请人只要通过各地工商部门的“单一窗口”,填写一套表格,即可同时申请办理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真正实现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

  此外,我办在“31条措施”发布实施后,鼓励各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升级版措施,其中一些省市针对台胞投资注资事宜作出规定。例如福建省6月6日发布的《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提出“在我省自贸试验区新设立的台资企业可按大陆企业申请注册,可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作为身份证明,注册资本以人民币表示,可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等币种注册,可按规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宁波市6月1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甬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提出“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宁波设立企业时可以选择使用人民币或美元等作为注册资本金”。

  关于您提出的台湾博士研究生到国外高校担任访问学者申请奖学金、台生赴大陆学习申请助学贷款等问题,教育部高度重视港澳台学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于2016年12月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大陆高校对台湾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保障合法权益,实现台湾学生与大陆学生同等学费、同等医疗保障政策。中央财政还出资为台湾学生设立了专项奖学金。2017年10月教育部联合财政部出台了新的《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在获奖荣誉感、获奖比例和奖励标准方面均有大突破,新版办法参照大陆学生奖学金体系增设“特等奖”,增加了奖学金名额,覆盖面近30%。教育部将进一步研究大陆台生助学贷款和台籍博士研究生到国外高校担任访问学者申请奖学金有关事宜,为更多台湾学生在大陆学习提供更好经济条件保障。

  此外,在各地方制定的升级版措施中也有一些省市针对台生提出明确鼓励意见。例如《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提出“在闽就读的台湾学生与福建学生可同等申报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扩大专项奖学金规模,资助台湾学生到在闽高校就读”;厦门市4月1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提出“在厦门各高校设立台湾学生助学金专门账户,接受社会捐赠,帮助家庭条件困难的在校台湾学生完成学业”等。

  我办将鼓励各地方结合当地发展情况,开展对台先行先试,探索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具体做法,并适时总结有益经验。同时,我办将与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制定更多政策措施,不断增进两岸同胞福祉与亲情,持续扩大和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