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台办与华夏银行共同推动台资企业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2006-07-10 16:39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订的《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合作协议》,明确对台资企业授信业务相关程序,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  华夏银行对台资企业授信业务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要求,按照华夏银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授信对象、范围、品种和准入条件

第三条  授信对象                 

台商在大陆注册的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包括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

第四条  授信范围 

(一)高科技、通讯、能源、原材料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企业;

(二)贸易流通企业的融资结算业务;

(三)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节能开发的建设项目;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业类中小企业;

(五)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的投资项目与其他农业投资项目,以及台湾地区农民到大陆投资的种养植业项目;

    (六)其他符合和体现国家对台政策、国家产业与区域发展政策的项目以及国家法律法规鼓励投资类项目。

第五条  授信品种

华夏银行台资企业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汇票承兑、信用证、贴现、贸易融资等,并提供银团贷款、委托贷款、银企直联等其他金融服务产品,在操作和审批程序上优先处理。授信币种分为人民币和外币,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政策执行。

第六条  授信准入条件

台资企业向华夏银行申请授信的项目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以及华夏银行信贷准入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三章  授信项目申请

第七条  台资企业将申请授信的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三者以下统称省级台办),申请材料省级台办留存一份,报送国台办一份,转交企业所在地华夏银行一份。

第八条  申请材料

    台资企业填写《授信申请表》(见附件),同时提交以下授信基本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出口批文、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贷款卡及密码、公司章程、近三年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提供成立以来各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以上材料均提供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在华夏银行进行具体授信前调查时,若需其他相关材料,台资企业须提供补充材料。

第四章  授信项目初审

第九条 省级台办、 国台办对所报授信申请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确认企业台资性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等)。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授信申请项目,直接由省级台办进行审核,省级台办将核准项目的推荐函(一式两份)提交国台办经济局,国台办经济局存档备案一份,转交华夏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一份;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授信申请项目,省台办将核准后的项目报国台办复审,国台办经济局将核准项目以局函形式推荐到华夏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

第五章  授信项目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华夏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将国台办经济局推荐的授信项目通知相关分行公司业务部。

第十一条  华夏银行分行公司业务部在接到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与相关台资企业进行联系,并尽快安排经营单位进行授信调查。

第十二条  对台资企业授信项目的审批按照华夏银行现行授权管理制度执行,在分行授信权限内的项目,由华夏银行分行审批;超分行权限的项目,上报总行审批。

 

第六章  授信合同签订及贷款管理

第十三条  授信审批通过后,由华夏银行与台资企业签署相关授信业务合同。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台资企业负责将合同副本报省级台办或国台办经济局备案。

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台资企业需要在华夏银行分行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  华夏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台资企业发放贷款,并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取得授信的台资企业应专款专用。在出现台资企业挤占挪用贷款、资本金不到位、企业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时,华夏银行有权停止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台资企业应按合同要求定期将生产经营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上报所在地华夏银行分行,华夏银行有权对贷款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  华夏银行分行按季度将对台资企业的授信金额、授信执行和业务合作等情况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华夏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将相关情况汇总后及时通报国台办经济局。

第十九条  国台办经济局负责将反馈情况及时通报有关省级台办,便于各省级台办做好相关后续服务及跟踪工作。

第二十条  各省级台办负责跟踪本辖区内已核准实施的项目。省级台办和华夏银行分行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台办和华夏银行总行,国台办与华夏银行共同商定解决办法。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流程由国台办和华夏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