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律所八月起可在上海设立代表处

2018-06-11 10:01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余东明 实习生张海燕 记者近日从上海市司法局获悉,今年8月1日起,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可在上海设立代表处,或与上海律师事务所开展联营。另外,上海律师事务所可聘用台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据悉,上海市司法局接连下发《关于开展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代表处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开展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与大陆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联营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开展台湾执业律师受聘于本市大陆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3个文件。规定在台湾地区执业已满两年的台湾执业律师可受聘于上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关于台湾地区和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业务。

  上海市司法局局长陆卫东说,上海积极响应司法部号召,率先推动落实对台法律服务开放政策,为当前上海与台湾密切的经贸合作营造了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更好促进两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也能更好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另外,此举也为其他地区开展类似工作积累经验,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