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条政策的解读

2018-07-27 16:32 来源: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

  3.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大陆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大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大陆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大陆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大陆转化的,可参照执行大陆知识产权激励政策。

  这条措施明确台湾相关机构、人员在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方面享受与大陆相关机构、人员同等待遇,并明确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大陆转化执行大陆知识产权激励政策,将助推台湾相关业者和技术人员在大陆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合作研究、促进知识产权转化,更好落实创新发展理念,实现创新驱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