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协11月16日致海基会“有关继续进行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问题商谈的函件”(1992-11-16)

1992-11-16 00:00 来源:

  海协11月16日致海基会“有关继续进行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问题商谈的函件”

  海峡交流基金会:

  10月28日—30日,我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人员与贵会人员就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问题进行了工作性商谈,同时也就开办海峡两岸挂号函件遗失查询及补偿问题交接了意见。这次工作性商谈,不但在具体业务问题上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而且也在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中表述一个中国原则的问题上取得了进展。这是有关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

  3月份北京工作性商谈结束后,我会一再表明,海峡两岸交往中的具体问题是中国的事务,应本着一个中国原则协商解决;在事务性商谈中,只要表明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基本态度,可以不讨论“一个中国”的政治含义,在事务性商谈中表述一个中国原则方式可以充分讨论协商,并愿听取贵会及台湾各界的意见。

  在这次工作性商谈中,贵会代表建议在相互谅解的前提下,采用贵我两会各自口头声明的方式表述一个中国原则,并提出具体表述内容(见附件),其中明确了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这项内容也已于日后见诸台湾报刊。我们注意到,许惠先生于11月1日公开发表书面声明,表达了与上述建议一致的态度。11月3日贵会来函正式通知我会,表示已征得台湾有关方面的同意,“以口头声明方式各自表达”我会充分尊重并接受贵会的建议,并已于11月3日电话告知陈荣杰先生。

  为使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问题商谈早日克尽全功,现将我会拟作口头表述的要点函告贵会:海峡两岸都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努力谋求国家的统一。但在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含义。本此精神,对两岸公证书使用(或其他商谈事务)加以妥善解决。

  我会建议,在贵我两会约定各自以口头声明之后,在北京或台湾、厦门或金门继续商谈有关协议草案中某些有分歧的具体业务问题,并由贵我两会负责人签署协议。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199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