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协会就输入大陆固体废物的对应名称及有关规定事函复海基会

2009-09-23 20:34 来源:

海峡交流基金会:

       贵会本年5月11日(法)协字第0980000901号关于输入大陆固体废物的对应名称及有关规定事函悉。

       据主管机关告,台湾向大陆输入固体废物,需遵循以下规定:(一)禁止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证进口分类管理。(二)对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的废物,禁止进口。(三)对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应符合以下规定:1、大陆的进口废物利用企业必须获得环境保护部签发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有关申请程序可查询《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事项的公告》(大陆环保部门公告2007年第57号)。2、台湾的废物出口企业必须获得大陆质检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有关申请程序可查询《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实施细则》(大陆质检部门公告2004年第48号)。3、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GB 16487系列),并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台湾出口前,应获得大陆质检部门认可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签发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证书》。

       关于台湾输入大陆固体废物对应的大陆废弃物的类别名称,详见附件表。

       请将上述情况协助转告有关方面。

       此复 顺致

时祺

 

附件:台湾输入大陆固体废物对应的大陆废弃物名称表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200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