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协会就台湾唱片出版事业基金会陈情事函复海基会

2009-12-30 20:59 来源:

海峡交流基金会:

       贵会今年9月30日(文)协字第0980001970号关于台湾唱片出版事业基金会陈情事函悉。

       据有关方面告,目前台湾唱片履行一定手续后即可进入大陆市场,而大陆音像制品至今尚未被正式允许进入台湾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对进口、出版、发行台湾录音、录像制品的统一要求,旨在防止当地企业侵害著作权人权利,并防止当地企业遭受不法分子假授权之事件发生。有关方面审查台湾音像制品基本上按照“审查时限为30日”的规定进行,极个别被延宕时间的,多是因为送审单位材料准备不完整或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需作修改,从无“最快二个月或甚至长达六个月才会完成审批”之事。关于曲序等要求,完全是为了保护台湾唱片业者的利益而设立的条件。原则上,进口大陆的台湾唱片应该已经在台湾出版,以防侵权或正式出版物与送审样品不一致。如果是同步发行,曲序颠倒等临时变更应提前说明,但曲目不能变更。关于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分配比例,是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复同意的。台湾部分唱片公司作为该协会会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与该协会协商或提出新的议案解决。关于著作权维权,有关方面欢迎台湾唱片业者和行业组织与大陆行业组织一起开展反盗维权活动,联手采取行动更好地制止网络侵权行为。关于独立认证,有关方面建议台湾唱片业协会与IFPI亚洲总会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向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独立认证机构的申请。同时,有关方面呼吁,贵方尽快同意大陆音像制品合法进入台湾市场,以真正促进两岸音乐产业交流合作。

       请将上述情况协助转告台湾唱片出版事业基金会和有关方面。

       此复 顺致

时祺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200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