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机构设置
新闻动态
政策措施
专题资料
信息公开
首页
>
(二)文化教育
[ 2016-11-11 ]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
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6-1号 邮编:100053
京ICP备14023536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200028
中国台湾网
技术支持
国务院台办微信公众号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