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建新在七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节录)
1991-04-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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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新在七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节录)
(五)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1990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涉外和涉港、澳、台刑事、民事、经济、海事、行政案件二千八百件,对促进改革开放和祖国和平统一,起了积极的作用。今年,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将继续坚持主权原则、对等原则、司法豁免原则,信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参照国际惯例,坚持实事求是,公正裁决。审理涉港、澳案件,要严格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可以适用香港、澳门地区法律的,可予适用,但以不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为限。审理涉台案件,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台湾居民在台湾地区的民事行为和依据台湾地区法规所取得的民事权利,如果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承认其效力。对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也将根据这一原则,分别不同情况,具体解决承认其效力问题。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与台湾省有关方面通过适当途径,妥善解决相互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送达诉讼文书和执行等问题。对台湾居民在回大陆探亲、旅游时提起的诉讼,要尽量提供方便,及时审理,及时执行。
(原载1991年4月13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