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建新谈涉台案件的审判工作

1993-03-22 00:00 来源:

  任建新谈涉台案件的审判工作

  为有利于大陆与台湾地区关系的发展,人民法院积极、妥善处理涉台案件。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受理这类案件I144件。198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并充分考虑海峡两岸人民长期隔绝的历史事实,就审理婚姻、继承、房屋、债务等涉台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199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宣布,台湾居民在台湾地区的民事行为和依据台湾地区法规所取得的民事权利,如果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认可其事实效力。对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也将根据这一原则,分别不同情况,具体解决认可其效力的问题。同时提出,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与台湾有关法院通过适当途径,妥善解决相互委托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和执行等问题。我希望,今后海峡两岸有关法院能就相互委托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途径和方式等问题,进行接触商谈,达成具体协议,以利于保护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载1993年3月22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