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工缉2号”缉私船被扣案

1992-07-11 13:48 来源:国台办网站

  1992年7月11日,福建省霞浦县工商缉私队乘临时租用的“霞工缉2号”船,在澎佳屿东北19海里处,缉获一艘福建省石狮市“闽狮渔2935号”走私船,查获走私香烟870余箱及涉嫌走私人员12名。随后,缉私队怀疑附近海域的台湾“新华国12号”渔船有走私行为,即追缉该船并鸣枪示警。但台湾“新华国12号”渔船向台军方求援,当日下午4时许,台军舰于澎佳屿外海13海里处拦截“霞工缉2号”船,抓扣船上32名人员(包括缉私人员、船员、走私嫌疑人)及装备,并带往台湾基隆港,交由警方进行侦讯。

  案发后,台湾有关方面将陈如务等大陆缉私人员鸣枪示警诬控为“涉嫌杀人未遂”,同时还指控陈如务等人犯有“内乱罪”。对此,海协多次致函台湾海基会表明:“霞工缉2号”船为霞浦县临时租用的缉私船;陈如务等3名公安、工商人员为执行缉私任务的人员;所携带武器装备为县公安部门配发,供执行缉私任务时使用;要求台有关方面基于合作打击台湾海峡海上走私犯罪活动的立场,尽快将“霞工缉2号”船、人、装备送回。

  在海协的严正交涉下,台湾有关方面表示尊重陈如务等人执行缉私公务的基本事实,于7月29日撤销对陈如务等人“杀人未遂罪”的指控,并终结了所谓“涉嫌内乱罪”的司法侦查,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9月17日,根据海协与台海基会商定的安排,台有关方面将“霞工缉2号”船、人员及装备,由基隆经金门送至厦门。此外,被陈如务等人缉获的“闽狮渔2935号”走私船上的走私嫌疑人,于10月20日后遣返回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