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厦渔0443号”渔事纠纷案

1995-03-13 14:00 来源:国台办网站

  1995年3月13日,厦门市鼓浪屿渔业公司所属“闽厦渔0443号”渔船在厦门海域被台湾渔船“嘉祥168号”撞沉。事发后,台湾渔船不但没有参与施救,反而逃离现场,给鼓浪屿渔业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4月24日,台方肇事船东委托台湾国际渔业发展协会,与厦门市鼓浪屿渔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因台湾国际渔业发展协会受权有限(最高赔偿数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双方无法达成共识。之后,台肇事方以受害方提供的索赔清单不实为借口,拖延协商赔偿事宜。7月份,鼓浪屿渔业公司委托厦门大学资产评估事务所,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对鼓浪屿渔业公司的损失进行评估,评估值为200余万元。

  鉴于台方屡次拖延协商,1996年5月,鼓浪屿渔业公司委托台湾律师袁台龙等在台调解理赔事宜。海协也多次致函台湾海基会表明立场。在多方努力与协调下,当事人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台船东向鼓浪屿渔业公司赔偿人民币115万元;当事人双方不再追究该事件的法律责任。